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尽早在法律层面 界定“过劳死”
编辑:Iamyou | 时间:2016-12-12 | 浏览:4194次 | 来源: 网络

最近,苏州一个24岁的工程师,不抽烟不喝酒,无不良嗜好,却因为加班频繁而猝死。就在这两天,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也传来两位正值壮年的医生猝死的噩耗。“过劳”似乎已成中国职场的常态。有资料显示,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我国每年“过劳死”的人数达60万人,已超越日本成为“过劳死”第一大国。

一年“过劳死”60万人,冰冷的数据背后却是一个个原本鲜活的生命,令人痛心。“过劳死”不是哪个行业独有的现象,广告、媒体、医疗以及金融等行业都没能幸免,且呈年轻化趋势,给劳动者、用人单位和社会敲响了声声警钟。

“过劳死”的罪魁祸首自然就是“过劳”,其中外部环境的驱动因素不容忽视。在职场竞争压力、就业压力急速增加的时代背景下,各种违法的加班加点、超时劳动现象在企业中并不鲜见,8小时工作逐渐成为一些劳动者的奢求。一些用人单位或将超时加班奉为企业文化,而主动休息休假者则会被贴上“不积极”的标签,或将加班加点与员工待遇、评优、晋升等个人切身利益进行挂钩,变相逼迫员工超时工作,使加班成为职场“潜规则”,既剥夺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又不利于企业生产效率的提升和后续发展,透支着经济的发展潜力,对劳动者个人、对企业、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是很大的危害。

《劳动法》第36条规定: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、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;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1条则规定: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,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。显然,企业等用人单位过度用工的行为是与相关法律法规背道而驰的,当为员工“过劳死”埋单。

可问题是,目前中国的劳动保障范畴内尚不存在“过劳死”的概念,无法对企业等用人单位在法律层面形成硬约束。因此,尽早在立法层面引入“过劳死”的概念,建立公民“过劳死”的赔偿与追究机制变得尤为迫切。

当然,导致“过劳死”除了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之外,作为个体的劳动者自身也存在诸多因素。如被浮躁的“成功观”裹挟,而自愿选择做“拼命三郎”;如熬夜、酗酒、暴饮暴食、忽视体检等不良生活习惯及负面情绪等都是导致“过劳死”的直接诱因。

“年轻时拿命换钱,年老时拿钱换命”是当下很多人的真实写照,为“过劳死”埋下重重隐患。对自己的生命负责,维护身心健康,这样的提醒虽然老套却并不过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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